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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增值税账务处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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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增值税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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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增值税账务处

  (一)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付款方的折扣优惠。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一般规定付款方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之后,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收款而发生的一种融资性质的财务费用,折扣额相当于为收款而支付的利息,因此,现金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抵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多等原因,而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优惠价格进行销售。因为折扣是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同时发生,若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若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因为商业折扣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买卖双方均按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所以可按发票上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这一点与原一般纳税人规定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后,由于货物或劳务(服务)品种、质量等本身的原因而给予付款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虽然都发生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之后,但实质上销售折让会使原销售总额减少,所以销售折让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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