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坏账,就是指小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使企业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⑴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⑵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⑶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⑷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⑸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不得提前确认坏账损失,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其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加以确认。按照损失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款项。
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A小企业应收B企业账款余额合计70 000元,2X11年6月27日,A小企业获知B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经协商,A企业同意将B企业债务减为50 000元,并于当日收到款项。A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营业外支出 20 000
贷:应收账款 70 000
其他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也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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