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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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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直接减征,即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

  下面举例说明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摩托车三辆,取得价款104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栏10000元,税率栏4%,税额栏400元。则该企业销售旧摩托车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销售收入时,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旧设备时,记入“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按4%征收率计算) 4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直接减征的税款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同样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卓远财务温馨提醒

  很多人都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业务通过“销项税额”核算,其实并不妥当,因为这样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无法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销项税额金额相符,造成帐表不符。而应该通过“未交增值税”核算,这样才能做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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