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低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其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1:试点纳税人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取得全部收入4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36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100万元并取得发票,销售货物收入30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5万元。所有收入均以银行存款结算货款,假设该公司期初无留低税额,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确定税率:运输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
取得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365+5)÷(1+11%)+30÷(1+17%)=358.97(万元)
销项税额=(365+5)÷(1+11%)×11%+30÷(1+17%)×17%=41.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89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0300.00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主营业务成本=100÷(1+11%)=90.09(万元)
营改增低减销项税额=100÷(1+11%)×11%=909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低减的销项税额)991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甲运输公司销售额=358.97-90.09=268.88(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41.03-9.91=31.12(万元)
例2、承例1,假定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60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365+5)÷(1+11%)+30÷(1+17%)=358.97(万元)
销项税额=(365+5)÷(1+11%)×11%+30÷(1+17%)×17%
=41.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3589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0300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60×7%=4.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例3、承例1,假设甲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费111万元并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89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0300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可低扣进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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